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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来源:搜房网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4日作者: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售后公房纠纷产生的94方案以及后续补救规定。研究公房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研究售后公房产权归属。一定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确定了,那么许多问题,比如拆迁安置就都迎刃而解了。

读者可以参考张雷律师提到的这几个法律法规。主要是94方案系列和上海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售后公房,94方案售后公房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想要弄清楚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必须从94方案着手,分析每一个条文,剥去有关公房买断的经济法条款,研究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确定最终的权利人归属。以下是张雷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售后公房的相关条款。

1.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2.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3.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

4.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按成本价构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饭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者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5.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工龄可以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6.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第5条的规定,同住人的概念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7.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第10条的规定一个承租户内,在核定本户内人口时,家庭成员中的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以及地质勘察工作者,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否计算在内?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从原住地迁出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计算在内。

8.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第2条的规定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以及地质勘察工作者,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9. 根据《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同产权。

10. 根据《一九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11. 根据《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2点的规定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12. 根据《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点的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以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